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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05-1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

                                                年 5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      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简称“《10 号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          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数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
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上市时;
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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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易日内;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后 2 个交易日内;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2 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            第六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       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
的股份。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                            删除
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及其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            第十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       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
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       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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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解锁。                                       行解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关权益。                                         关权益。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
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司股份予以锁定。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
定。                                                 定。



    第十三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
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   股份。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超过 50%。



    第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深登记以相关离任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登记在
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
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     通股进行解锁。
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     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
司股份数。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可解锁额度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份数。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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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应变更。
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
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
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
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
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但是持
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完全出售
后一年内不能再聘其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
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
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
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也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一)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 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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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内;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况;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
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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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
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
额和平均价格;                                                           删除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删除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
行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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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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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
                                                    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发
 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为                         删除
 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施。                                               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备注:上述因修订导致的条款及章节序号变动情况,不再列示,详见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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