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8-18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
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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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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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
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十三)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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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
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
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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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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