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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08-18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结合《深
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
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公司各
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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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
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
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做专项汇报,落实和整改情况应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要求公司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初
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发生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
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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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所形成的意见
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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