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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8-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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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批准。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失
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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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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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
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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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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