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20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
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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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钟明霞
徐 滨
李泽宏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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