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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崇达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9-018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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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的其他事项。                          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一)……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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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及巨潮资讯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媒体。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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