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9-018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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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的其他事项。 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一)……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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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及巨潮资讯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媒体。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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