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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崇达技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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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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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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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

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的委托,就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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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的授权如下:

    (1)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相关事宜;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

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4)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5)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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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修改公司章程、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7) 在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相应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资格,在出现本次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股票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

    (8) 在不违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前提下,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

整,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

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

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 在不违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前提下,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0) 为本次激励计划聘请律师、会计师、收款银行等中介机构;

    (11) 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

手续,并做出其他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 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

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根据上述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

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并在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相应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资格,在出现本次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股票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

    2.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存在激

励对象离职等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634,000 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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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745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7.28 元/股。

    3.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4.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

    5.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

公司本次解锁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 本次回购的具体安排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 激励对象因辞职、辞退、裁员、达到法定年龄退休且在退休后不在公司

继续任职、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分为基准增长率与目标增长率,对于公司业绩未能

达到基准增长率或目标增长率的,在按照特定公式进行计算后,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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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若激励对

象对应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比例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个人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就因离职而不在实施激励计划的合计 634,000 限制

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745 元/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7.28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除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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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郭晓丹




                                                               周江昊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