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01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0-045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6 月 30 日(周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6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6 月 18 日(周四)
3、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横岗下大街 16 号崇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 14 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75,516,75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1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73,713,2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89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03,5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53,0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3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03,5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4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参加
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5,516,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2,053,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5,516,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3,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5,420,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96,5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6,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983%;反对 96,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圣博、樊恩夏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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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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