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09-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向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仪控股”)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进行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方
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
2、本次交易系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之间的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按规定回
避表决。
3、本次交易将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
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
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
系;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没有现时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该等机构具有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