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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09-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向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仪控股”)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进行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方

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

    2、本次交易系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之间的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按规定回

避表决。

    3、本次交易将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

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

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

系;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没有现时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该等机构具有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