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09-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向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独立董事己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启、前提
下,针对相关资料与公司及董事会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重组方案己
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
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的正
式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
准;
4、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
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5、本次重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后续发展
能力,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从根本上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
合理;
7、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己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8、《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该报告书己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
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9、《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本次交易的其
他相关议案己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0、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总体安排;
11、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在取得必要的核
准、批准、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12、本次交易价格依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由各方在公
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13、公司己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及相关中
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
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