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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8-09-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八年九月



                  1
                            声明与承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上市公司”
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配合做好并购
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上
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
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
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
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
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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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东方
                       指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

本次发行、本次交易、
                            东方中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东方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指
                            标 65%股份
金购买资产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本核查意见             指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标的公司、东方招标     指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科仪、交易对方     指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科控股               指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65%股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城证券、独立财务顾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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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深交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
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文件及各方提
供的资料,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四个方面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测量仪器综合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电子测量仪器销
售、租赁和系统集成在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F51批发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东方招标所属行
业为“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
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
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
的行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重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测量仪器综合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电子
测量仪器销售、租赁和系统集成在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主
要从事招标代理服务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将在电
子测量仪器综合服务基础上增加招标代理服务业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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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最近60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东方科仪,实际控制人为国科控股。本次
交易,上市公司将向东方科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方招标65%股权,交易
完成后,东方科仪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有所上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因此,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
变化且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方科仪所持有的东方招标
65%股权。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报请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进行
审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需报请中国证监会
并购重组委进行审核。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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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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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 灏                     章 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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