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18-09-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
持有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65%的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
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并于同日披
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停牌期间,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2.停牌期间,公司确定了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与相关中
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草案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法律文件。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3.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
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7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
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
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
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
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
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
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签署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