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情形的核查意见2018-10-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情形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相关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
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满足“小额快速”审核的适用情形
根据《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一)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5 亿元;(二)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
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且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
过 10 亿元。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标的公司”)2017
年度的财务数据以及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交易对价(元) 资产净额/交易对价(元) 营业收入(元)
标的公司 65%股权(a) 206,272,179.98 167,761,900.00 44,618,846.19
东方中科(b) 528,161,028.33 434,634,810.73 739,499,510.70
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交易对价(元) 资产净额/交易对价(元) 营业收入(元)
财务指标占比(c=a/b) 39.05% 38.60% 6.03%
注:东方中科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取自其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取自其2017年末总资产、净资产与本次交易价格
孰高者,营业收入为标的公司2017年的营业收入。
由上表可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5 亿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收购东方招标
65%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
议的约定,东方招标65%股权作价为16,776.19万元,其中14,276.19万元以上市公
司发行股票的方式支付。除本次交易外,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以发
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因此,上市公司满足“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存在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存在下列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情形:
(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
(二)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小
额快速”审核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情形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灏 章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