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11-1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关于控股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调整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本次会议的有关详
细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公司提供的所
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
讨,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科保理”)因其日常运营需求,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向本公司申请
为其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我们认为:东科保理本次的贷款必要性充分、
用途合法合规,也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对东科保理处于控股地位(持股60%),且东科保理经营状
况良好、内控规范,公司本次为其贷款担保的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
东科保理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调整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涉及的调整事项未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涉及的调整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鉴于本次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