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11-1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关于控股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调整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董事会本次审议本事项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科保理”)因其日常运营需求,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是根据东
科保理其日常运营需要,借款必要性充分、用途合法合规,因此,公
司董事会同意为该公司向交行上海分行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
3、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本项议案时,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本议案,
我们认可董事会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
4、公司对东科保理处于控股地位(持股60%),且该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内控规范,公司本次为其贷款担保的风险可控。
5、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二、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调整事项
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根据相关调价机制进行了调整;对
业绩补偿协议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公司就上述调整事项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二)》,上述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具备可操作性与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原
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重组调整后的方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
的分析,本次交易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之情形。
鉴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公
司与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调整事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