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借款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借
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科保理”)向关联方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东科保理资金周转及投资需要,缓解资金压
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