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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12-1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中
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
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二、《关于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质押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质押事项符合公
司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借
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此
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