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26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9-01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
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5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2月25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4
日15:00至2019年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
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 年 2 月 19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0 人,
合 计 持 有 股 份 74,649,633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121,103,182 股
61.641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1,103,182 股的 0.001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5,747,53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7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8,90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6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特别决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649,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披露的相关公
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649,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披露的相关公
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