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3-2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2019年日
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续聘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东
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
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
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勤
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
与义务。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
的2018年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9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
所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当期市场公允价格签订
相关协议或合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子公司东科保理与公司关联企业发生的该关联交易,没有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
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