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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0-05-1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的独立

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东科保

理”)持股 40%股东上海皓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全部东

科保理股份于永新盈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由于转让方受

让方股东结构相同,为同一股权结构实体下的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权利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