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02-2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上市公司”、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按照《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在
本次交易筹划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采
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2、严令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决策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做好重
组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重组信息;
3、上市公司已按规定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切实保
障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被泄露;
4、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
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
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二、关于买卖挂牌交易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公司关于买卖挂牌交易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停牌日(2020 年 9 月 7 日)前六个月(即自 2020 年 3 月 7 日始)至重组报告
书披露前一日止。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
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范围内人员在上述期间内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与本次重 交易价格 买卖数量 股数余额
姓名 日期 交易方向
号 组关系 (元) (股) (股)
2020.10.12 买入 35.45 300 300
2020.10.12 买入 35.50 300 600
2020.10.12 买入 35.05 300 900
2020.10.13 卖出 36.40 -300 600
2020.10.14 买入 35.90 300 900
2020.10.15 卖出 38.55 -300 600
2020.10.15 卖出 37.50 -300 300
2020.10.16 买入 37.35 500 800
2020.10.16 买入 37.90 300 1100
2020.10.16 买入 38.00 300 1400
交易对方
2020.10.19 买入 37.77 300 1700
1 张红梅 之一余良
兵之配偶 2020.10.19 卖出 38.70 -300 1400
2020.10.21 买入 37.60 300 1700
2020.10.21 买入 37.90 300 2000
2020.10.21 卖出 38.52 -300 1700
2020.10.23 买入 36.06 300 2000
2020.10.23 买入 36.69 300 2300
2020.10.23 买入 37.45 300 2600
2020.10.26 买入 34.98 600 3200
2020.10.26 买入 36.00 300 3500
2020.10.29 买入 34.75 300 3800
2020.10.30 买入 34.06 300 4100
序 与本次重 交易价格 买卖数量 股数余额
姓名 日期 交易方向
号 组关系 (元) (股) (股)
2020.11.04 卖出 35.81 -300 3800
2020.11.04 卖出 35.98 -300 3500
2020.11.06 买入 34.80 300 3800
2020.11.09 卖出 35.35 -300 3500
2020.11.10 卖出 34.85 -300 3200
2020.11.10 买入 34.40 300 3500
2020.11.10 买入 34.48 300 3800
2020.11.11 卖出 34.84 -300 3500
2020.11.11 买入 34.16 300 3800
2020.11.11 买入 34.52 300 4100
2020.11.11 卖出 35.24 -300 3800
2020.11.13 卖出 34.00 -300 3500
2020.11.13 卖出 33.99 -300 3200
2020.11.13 卖出 33.98 -300 2900
2020.11.18 卖出 33.20 -100 2800
2020.11.18 卖出 33.20 -200 2600
2020.11.18 卖出 33.35 -200 2400
2020.11.18 卖出 33.35 -100 2300
2020.11.26 卖出 36.45 -2300 0
交易对方 2020.07.28 买入 25.00 800 800
之一杭州
2020.07.28 买入 24.87 100 900
明颉企业
2 高芳 管理有限 2020.07.31 买入 24.80 600 1500
公司员工
2020.07.31 卖出 25.01 -500 1000
吴海之配
偶 2020.09.24 卖出 39.88 -1000 0
东方中科
肖家忠 2020.05.20 卖出 20.60 -100,900 302,750
监事
3 东方中科
李钧 监事之配 2020.05.20 买入 20.60 100,900 304,850
偶
东方中科
股权激励
郑大伟 董事、总经 2020.07.24 11.71 171,000 233,140
登记授予
理
东方中科
副总经理、 股权激励
4 常虹 2020.07.24 11.71 121,000 168,580
董事会秘 登记授予
书
东方中科
股权激励
郑鹏 副总经理、 2020.07.24 11.71 86,000 129,160
登记授予
财务总监
序 与本次重 交易价格 买卖数量 股数余额
姓名 日期 交易方向
号 组关系 (元) (股) (股)
东方中科 股权激励
陈义钢 2020.07.24 11.71 169,000 207,220
副总经理 登记授予
东方中科 股权激励
吴旭 2020.07.24 11.71 133,000 165,890
副总经理 登记授予
东方中科
股权激励
邓狄 证券事务 2020.07.24 11.71 45,000 64,500
登记授予
代表
1、自然人张红梅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张红梅女士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余良兵先生的配偶,其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余良兵先生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从未向张红梅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张红梅常年进行股票买卖,张红梅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期间买入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其基于东方中科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张红梅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并未盈利。”
张红梅女士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282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2、自然人高芳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高芳女士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吴海先
生的配偶,其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股票的
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吴海先生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从未向高芳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高芳常年进行股票买卖,本次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买入
东方中科股票,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东方中科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东方中科股票交易的情形。
高芳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15,018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高芳女士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15,018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购买东方中科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予东方中科。”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高芳女士已将其在自查期间购买东方中科股票所获得
的全部收益 15,018 元交予东方中科。
3、自然人肖家忠及其配偶李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肖家忠系东方中科监事,其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通过大宗交易向其配偶李钧
转让东方中科 100,900 股股票,东方中科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了《关于监事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转让公司股票给其配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8)。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肖家忠及其配偶李钧出具说明
如下:
“本次股票买卖发生时本人及本人配偶未知晓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次股
票买卖系根据本人及本人配偶自身需要进行合理安排,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任
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配偶保证上述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自然人郑大伟、常虹、郑鹏、陈义钢、吴旭及邓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说明
郑大伟系东方中科董事兼总经理、常虹系东方中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郑鹏系东方中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义钢系东方中科副总经理、吴旭系东方
中科副总经理、邓狄系东方中科证券事务代表,上述自然人在 2020 年 7 月 24
日分别通过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持有东方中科 171,000 股、121,000 股、
86,000、169,000 股、133,000 股及 45,000 股股票,东方中科已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针对上述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上述自然人均出具说明如下:
“本次股票买卖发生时本人未知晓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次股票买卖系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安排,该股权激励计划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首次披露,本人不存
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出具的说明,经公司
核查,公司认为: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虽然存在买卖/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但相关自然人买卖/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晓本次重组事项,系其本人根据
市场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获取东方中科证
券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其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并无关
联关系;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对本次重组不构成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并将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
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