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1-02-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上市公司”
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
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
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公司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阅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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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审阅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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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佳洋 郑士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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