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1-02-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或“上市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对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
下: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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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佳洋 郑士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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