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3-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01374-3 号
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上市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接受东方中科的委托,就东方中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相关事宜,担任东方中科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
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披露《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前一日(自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
验证,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
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
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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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是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已向本所承办律师作
出的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承办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可靠,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
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
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承办律师出具本核
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
承办律师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
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根据东方中科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保密协议》《内幕
信息知情人统计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等相关文件,在东方中科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东方中科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其
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登记备案、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等做出了明确
规定。
2. 与交易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东方中科与交易相关方根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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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了保密协议,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知
悉范围。
3. 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东方中科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本次交易信息保密,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东
方中科股票。同时,及时记录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统计表》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东方中科已在《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
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 东方中科为本次
交易股票停牌日(即 2020 年 9 月 7 日)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3 月 7 日)至东方
中科《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2 月 23 日)。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 东方中科、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 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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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32381)、东方中科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及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访谈记录、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自查
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东方中科 A 股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根据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关于买卖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32381),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核查对
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价格 买卖数量 股数余额
序号 姓名 与本次重组关系 日期 交易方向
(元/股) (股) (股)
2020.10.12 买入 35.45 300 300
2020.10.12 买入 35.50 300 600
2020.10.12 买入 35.05 300 900
2020.10.13 卖出 36.40 -300 600
2020.10.14 买入 35.90 300 900
2020.10.15 卖出 38.55 -300 600
2020.10.15 卖出 37.50 -300 300
2020.10.16 买入 37.35 500 800
2020.10.16 买入 37.90 300 1100
2020.10.16 买入 38.00 300 1400
2020.10.19 买入 37.77 300 1700
交易对方之一余良 2020.10.19 卖出 38.70 -300 1400
1 张红梅
兵之配偶 2020.10.21 买入 37.60 300 1700
2020.10.21 买入 37.90 300 2000
2020.10.21 卖出 38.52 -300 1700
2020.10.23 买入 36.06 300 2000
2020.10.23 买入 36.69 300 2300
2020.10.23 买入 37.45 300 2600
2020.10.26 买入 34.98 600 3200
2020.10.26 买入 36.00 300 3500
2020.10.29 买入 34.75 300 3800
2020.10.30 买入 34.06 300 4100
2020.11.04 卖出 35.81 -300 3800
2020.11.04 卖出 35.98 -300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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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0.11.06 买入 34.80 300 3800
2020.11.09 卖出 35.35 -300 3500
2020.11.10 卖出 34.85 -300 3200
2020.11.10 买入 34.40 300 3500
2020.11.10 买入 34.48 300 3800
2020.11.11 卖出 34.84 -300 3500
2020.11.11 买入 34.16 300 3800
2020.11.11 买入 34.52 300 4100
2020.11.11 卖出 35.24 -300 3800
2020.11.13 卖出 34.00 -300 3500
2020.11.13 卖出 33.99 -300 3200
2020.11.13 卖出 33.98 -300 2900
2020.11.18 卖出 33.20 -100 2800
2020.11.18 卖出 33.20 -200 2600
2020.11.18 卖出 33.35 -200 2400
2020.11.18 卖出 33.35 -100 2300
2020.11.26 卖出 36.45 -2300 0
2020.07.28 买入 25.00 800 800
交易对方之一杭州
2020.07.28 买入 24.87 100 900
明颉企业管理有限
2 高芳 2020.07.31 买入 24.80 600 1500
公司员工吴海之配
2020.07.31 卖出 25.01 -500 1000
偶
2020.09.24 卖出 39.88 -1000 0
肖家忠 东方中科监事 2020.05.20 卖出 20.60 -100900 302750
3 东方中科监事之配
李钧 2020.05.20 买入 20.60 100900 304850
偶
东方中科董事、总 股权激励
郑大伟 2020.07.24 11.71 171000 233140
经理 登记授予
东方中科副总经 股权激励
常虹 2020.07.24 11.71 121000 168580
理、董事会秘书 登记授予
东方中科副总经 股权激励
郑鹏 2020.07.24 11.71 86000 129160
理、财务总监 登记授予
4
股权激励
陈义钢 东方中科副总经理 2020.07.24 11.71 169000 207220
登记授予
股权激励
吴旭 东方中科副总经理 2020.07.24 11.71 133000 165890
登记授予
东方中科证券事务 股权激励
邓狄 2020.07.24 11.71 45000 64500
代表 登记授予
交易对方之一珠海 2020.09.29 买入 35.59 100 100
5 李菁 华安众泓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有限 2020.10.26 买入 35.00 200 3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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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目标公司
北京万里红科技股
2020.11.27 卖出 39.063 -300 0
份有限公司员工冉
鹏飞之母亲
2020.12.07 买入 37.63 300 300
交易对方之一珠海
2020.12.09 卖出 38.11 -300 0
华安众泓投资中心
2020.12.10 买入 37.08 300 300
(有限合伙)有限
2020.12.11 买入 36.76 200 500
冉进军 合伙人、目标公司
2020.12.30 卖出 30.90 -100 400
北京万里红科技股
2021.01.07 买入 30.61 100 500
份有限公司员工冉
2021.02.04 买入 32.25 100 600
鹏飞之父亲
2021.02.04 买入 32.07 400 1000
2020.07.08 买入 27.78 1000 1000
2020.07.08 买入 27.74 1000 2000
2020.07.08 买入 27.61 1000 3000
2020.07.08 买入 27.51 1000 4000
2020.07.08 买入 27.31 1000 5000
2020.07.09 卖出 27.91 -1000 4000
2020.07.09 卖出 27.94 -1000 3000
2020.07.10 卖出 28.18 -1000 2000
2020.07.10 卖出 28.21 -1000 1000
交易对方珠海华安
2020.07.13 买入 30.11 1000 2000
众泓投资中心(有
2020.07.13 买入 30.11 1000 3000
限合伙)及珠海华
2020.07.13 买入 30.01 1000 4000
安众泰投资中心
2020.07.15 买入 27.81 1000 5000
6 叶林 (有限合伙)有限
2020.07.16 买入 27.01 1000 6000
合伙人、目标公司
2020.07.17 买入 27.01 1000 7000
北京万里红科技股
2020.07.20 买入 27.68 1000 8000
份有限公司员工刘
2020.07.20 买入 27.54 1000 9000
宇之配偶
2020.07.29 卖出 25.49 -4000 5000
2020.07.29 卖出 25.41 -5000 0
2020.08.07 买入 26.41 1000 1000
2020.08.07 买入 26.34 1000 2000
2020.08.14 卖出 26.79 -1000 1000
2020.08.24 卖出 27.11 -500 500
2020.08.28 卖出 26.94 -500 0
2020.09.03 买入 28.51 1000 1000
2020.09.24 卖出 37.00 -1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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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易对方之一苏
州工业园区元禾秉 2020.07.08 买入 27.53 100 100
胜股权投资基金合
7 宋庆生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员工宋晗晔之 2020.07.24 卖出 26.24 -100 0
父亲
交易对方之一珠海
2020.07.08 买入 27.20 10100 10100
华安众泰投资中心
8 徐彦之 (有限合伙)有限
合伙人徐安平之子 2020.07.09 卖出 27.82 -10100 0
女
交易对方之一珠海
2020.07.17 买入 27.14 10000 10000
众诚联合投资中心
9 邱清兰 (有限合伙)有限
2020.07.17 买入 27.22 10000 20000
合伙人王晓娟之母
亲 2020.07.27 卖出 24.88 -20000 0
交易对方之一青岛
精确智芯股权投资
2020.09.25 买入 40.20 100 100
10 王安珩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 2020.09.28 卖出 35.03 -100 0
人委派代表
2020.11.19 买入 35.191 3900 3900
交易对方之一珠海 2020.11.20 买入 38.49 7700 11600
众诚联合投资中心 2020.11.20 买入 39.66 3600 15200
(有限合伙)有限 2020.11.20 买入 39.80 10100 25300
合伙人(普通证券 2020.11.23 买入 37.26 5900 31200
账户) 2020.12.01 卖出 38.50 -7900 23300
2020.12.02 卖出 37.54 -23300 0
2020.09.24 买入 38.568 3000 3000
2020.09.24 买入 39.71 7200 10200
11 刘强 2020.09.24 买入 39.92 2400 12600
2020.09.25 买入 40.50 9200 21800
交易对方之一珠海
2020.09.25 买入 40.19 4600 26400
众诚联合投资中心
2020.10.09 卖出 34.45 -15000 11400
(有限合伙)有限
2020.10.12 买入 35.15 7400 18800
合伙人(融资融券
2020.10.12 买入 34.957 7300 26100
账户)
2020.10.20 买入 38.38 6800 32900
2020.10.21 买入 38.602 3300 36200
2020.11.02 卖出 33.74 -18100 18100
2020.11.04 卖出 34.14 -6000 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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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卖出 34.6 -12100 0
2020.11.19 买入 35.716 5100 5100
2020.11.20 买入 38.50 8900 14000
2020.11.20 买入 39.71 8800 22800
2020.12.16 卖出 36.995 -22800 0
(1)自然人张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张红梅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余良兵的配偶,其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余良兵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从未向张红梅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张红梅常年进行股票买卖,张红梅在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期间买入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其基于东方中科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张红梅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并未盈利。”
张红梅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282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2)自然人高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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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芳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吴海的配偶,
其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吴海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从未向高芳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高芳常年进行股票买卖,本次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买入
东方中科股票,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东方中科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东方中科股票交易的情形。
高芳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15,018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高芳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15,018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购买东方中科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予东方中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高芳已将其在自查期间购买东方中科股票所获得
的全部收益 15,018 元交予东方中科。
(3)自然人肖家忠及其配偶李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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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肖家忠系东方中科监事,其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通过大宗交易向其配偶李钧
转让东方中科 100,900 股股票,东方中科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了《关于监事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转让公司股票给其配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8)。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肖家忠及其配偶李钧出具说明
如下:
“本次股票买卖发生时本人及本人配偶未知晓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次股
票买卖系根据本人及本人配偶自身需要进行合理安排,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任
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配偶保证上述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自然人郑大伟、常虹、郑鹏、陈义钢、吴旭及邓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说明
郑大伟系东方中科董事兼总经理、常虹系东方中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郑鹏系东方中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义钢系东方中科副总经理、吴旭系东方
中科副总经理、邓狄系东方中科证券事务代表,上述自然人在 2020 年 7 月 24
日分别通过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持有东方中科 171,000 股、121,000 股、
86,000、169,000 股、133,000 股及 45,000 股股票,东方中科已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针对上述自然人取得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上述自然人均出具说明如下:
“本次股票买卖发生时本人未知晓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次股票买卖系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安排,该股权激励计划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首次披露,本人不存
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5)自然人李菁、冉进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李菁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方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目标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冉鹏飞的母亲,其在 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冉进军系冉鹏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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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其在 2020 年 1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4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冉鹏飞出具说明如下:
“李菁、冉进军常年进行股票买卖,其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
票,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东方中科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东方中科股票交易的情形。
李菁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1,160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截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冉进
军持有东方中科股票 1,000 股,自 2021 年 2 月 4 日买入东方中科股票后未以任
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李菁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
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
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1,160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购买东方中科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予东方中科。”
冉进军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目前持有东方中科股票 1,000 股,自 2021 年 2 月 4 日买入东方中科
股票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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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的
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公
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程
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
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购买东方中科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交予东方
中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李菁已将其在自查期间购买东方中科股票所获得
的全部收益 1,160 元交予东方中科;冉进军已将其持有的 1,000 股东方中科股票
全部卖出,亏损 2,035 元。
(6)自然人叶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叶林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珠海华安众
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目标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刘宇的配偶,其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刘宇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从未向叶林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叶林常年进行股票买卖,本次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买卖
东方中科股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告及其本人对东方中科股价走势的独立判
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方中科股票交易的情形。
叶林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的股票全部卖出,亏损 14,425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叶林出具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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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全部卖出,亏损 14,425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7)自然人宋庆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宋庆生系本次重组原交易对方之一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员工宋晗晔的父亲,其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宋晗晔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从未向宋庆生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宋庆生常年进行股票交易,其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期间
买入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本人对东方中科股价走势的独立判断,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方中科股票交易的情形。
宋庆生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亏损 129 元,
并未盈利。”
宋庆生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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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全部卖出,亏损 129 元,
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8)自然人徐彦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徐彦之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徐安平的子女,其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根据徐安平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自查报告,其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知悉本次交易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徐安平出具
说明如下:
“本人未向徐彦之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徐彦之常年进行股票买卖,本次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期间
买卖东方中科股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告及其本人对东方中科股价走势的独立
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方中科股票交易的情形。
徐彦之已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6,262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徐彦之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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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
6,262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9)自然人邱清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邱清兰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王晓娟的母亲,其在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之间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王晓娟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未向邱清兰透露任何内幕信息。
邱清兰常年进行股票买卖,本次在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买
卖东方中科股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告及其本人对东方中科股价走势的独立判
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方中科股票交易的情形。
邱清兰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将所持东方中科股票全部卖出,共亏损 46,000
元(包含税费后共计亏损 46,757.97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邱清兰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
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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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全部卖出,共亏损 46,000
元(包含税费后亏损共计 46,757.97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的情况。”
(10)自然人王安珩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王安珩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青岛精确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之
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王安珩出
具说明如下:
“2020 年 9 月 18 日上市公告了本次交易,本人知悉的内幕消息已经公开,
因此本人以为可以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为-517 元,此后未以任何方式买卖东方中科股票。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的
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公
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程
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
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之
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
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11)自然人刘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刘强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
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其在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之间存在通过
其普通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 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之间存在通过其融资融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针对上述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刘强出具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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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理解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公告并复牌几日后,
重组事宜已属于公开信息,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之嫌。
本人持有的东方中科股票均已清仓,总计亏损人民币 257,760.20 元(包含手
续费、印花税后亏损共计 261,453.77 元),此后不存在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情况。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的
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本人基于东方中科公
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而进行操作,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程
中,除上述已发生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
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无直系亲属,因此不存在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情况。
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本人上述说明若存在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上述披露的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更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自查期间,东方中科董事会秘书常虹的配偶张颖存在变更证
券账户托管券商的情况,未实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针对上述情况,常虹出具说
明如下:
“本人未曾向张颖透露过任何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张颖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存在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托管的行为,股票
转托管前后均持有东方中科 588,837 股,未实际发生股票交易行为。”
张颖出具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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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自查期间转托管东方中科股票时,并不知悉东方中科本次交易未公
开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转托管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东方中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东方中科本次交易过
程中,除上述已发生转托管股票行为及本人配偶常虹通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取得
限制性股票外,本人及直系亲属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东方中科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中科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规范交易行为。”
(2)本次交易自查期间,东方中科存在回购并注销 34,580 股限制性股票的
情况。针对上述情况,东方中科董事会出具说明如下: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为公司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上市公
司分别以 11.0462 元/股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以 10.9962 元/股回购注销另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
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共计 34,580 股。上述相关限制
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上市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7)披露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相关回购注销股票为正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虽然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但相关自然人并不知晓本次重组事项,系其本人根据市场信息和个人独立判
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获取东方中科证券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其买卖东方中科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并无关联关系;上述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对本次重组不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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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东方中科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机构
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
东方中科 A 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
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东方中科 A 股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陆(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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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
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杨兴辉
经办律师:
李碧欣
经办律师:
王华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