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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0 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

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回报计划,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年

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

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2020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

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

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

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

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2020 年年度所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当期市场公允价格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实际资金

状况,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自有

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其中公司使用 15,000 万元,子公司使用

10,000 万元。该事项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审批程序合规。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健全

的内控程序,以防范可能的风险。我们同意将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科(上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相关银行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5000 万元、4000 万元,均用于日常运营等用途。

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

情况。上述担保合规合法,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担保。

    八、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应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

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九、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

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