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
次调整已取得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决
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79,7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 34,700 股, 回购价格为 9.12 元/股;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5,000 股,回购价格
为 11.71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我们同意将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对象授予 14 万份股票期权,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对象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