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4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8 日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14.00 万份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5.00 万股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规定
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 192.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753.82 万股的 1.2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
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
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职务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数量(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主要骨干人员(41 人) 192.00 92.75% 1.22%
预留 15.00 7.25% 0.10%
合计(41 人) 207.00 100.00% 1.31%
(四)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
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33%
第一个行权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33%
第二个行权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
34%
第三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出,则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
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预留的股票期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33%
第一个行权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预留的股票期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33%
第二个行权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
预留的股票期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34%
第三个行权期
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出,则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
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预留的股票期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50%
第一个行权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预留的股票期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 50%
第二个行权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一个行权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2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二个行权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3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三个行权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
预留的股票期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一个行权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2
预留的股票期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二个行权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3
预留的股票期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三个行权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
预留的股票期权 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
第一个行权期 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
预留的股票期权 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
第二个行权期 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3年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
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当年度实际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实际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
批次行权。未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
则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5.9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753.82 万股的
1.2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
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郑大伟 总裁 17.10 7.63% 0.11%
郑鹏 副总裁、财务总监 8.60 3.84% 0.05%
常虹 副总裁、董秘 12.10 5.40% 0.08%
吴旭 副总裁 13.30 5.94% 0.08%
陈义钢 副总裁 16.90 7.54% 0.11%
中层管理人员(23 人) 127.95 57.11% 0.81%
预留 28.10 12.54% 0.18%
合计(28 人) 224.05 100.00% 1.42%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
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重不低于95%。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重不低于95%。
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重不低于95%。
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不低于95%。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不低于95%。
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不低于95%。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
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
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
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解
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东方中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企业成长
性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披露了上述事项。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
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0 年 5 月 9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获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20-031),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
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 号)。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
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28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
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40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187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
下: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一)预留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8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14.00 万份
(三)预留授予人数:7 人
(四)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2.10 元/份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平均收盘价;
(5)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 1 元/股。
(五)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预留授予股票 占目前股本总额
职务
数量(万份) 期权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主要骨干人员(7 人) 14.00 93.33% 0.09%
合计(7 人) 14.00 93.33% 0.09%
注: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
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
3、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实际收益根据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预留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8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25.00 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10 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16.05 元/股
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授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50%;
(3)预留授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4)预留授予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平均收盘价的 50%;
(5)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 1 元/股。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
25.00 88.97% 0.16%
(10 人)
合计(10 人) 25.00 88.97% 0.16%
注: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
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
3、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实际收益根据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15 万
份,预留限制性股票 28.1 万股。本次实际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14 万份,
实际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5 万股,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预留限
制性股票将不再进行授予。
除以上情况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授
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董事会
已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假设本次授予
的 14 万份股票期权与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全部解除限售,
根据计算得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的费用摊
销如下:
预留授予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期权的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份)
14.00 48.59 13.15 19.72 12.67 3.05
预留授予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性股票的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25.00 347.75 96.60 144.90 86.94 19.31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
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
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对象授予 14 万份股票期权,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对象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4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
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