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本次
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相关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是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定价公正、合理,交易条款符
合一般商业惯例;本次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相关产业基金,将拓展优
质项目资源,投资于符合公司要求的标的,有利于促进公司实现高质
量、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