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1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在发出本次
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会议文件前,已经将相
关材料交予我们审议,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
度,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该事项是公司实施经营战略而进行的相关产业投资,该
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
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
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
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