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1-06-2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
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
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王戈先生、刘国平先生、王建平先生、张广平先
生、吴桐桐先生、郑大伟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
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拟选举王戈先生、刘国平先生、王建平先生、
张广平先生、吴桐桐先生、郑大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
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
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
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徐帆江先生、张树帆先生、金锦萍女士具备履行
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
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
有公司股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拟选举徐帆江先生、张树帆先生、金锦萍女
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津贴预案是结合公司经营
规模、盈利状况,并参照行业津贴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
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意
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津贴预案,并提
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