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1-07-1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
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有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此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
关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
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