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1-10-3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
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行权价格、授予
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