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1-11-2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此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中介费用。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
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截至2021年
11 月 18 日 止 ,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支 付 中 介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9,458,546.31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
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对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233,375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4,700股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