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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20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 号文)的核准,北京东方中科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27,624,309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599,999,991.48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
露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348,704.42 元。上

述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73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进行专项管理,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

    账户名称: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00001306400061936522
    金额:截止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574,999,991.48 元

    用途:支付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0000001306400061936522,截止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专户

余额为 574,999,991.4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中介费用及相关税
费,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余佳洋、郑士杰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报备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