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0-10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0 名,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3,37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462%;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 名,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1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披露 了上述事项。 2、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科资发股字〔2018〕81 号)。 3、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 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 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 14.40 元/股, 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8、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为 756,600 股,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1.0462 元/股;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1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 9.17 元/股,授予股 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1.0462 元/股。上述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购注销。 1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0.9962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0.996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 购注销。 12、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上市流通。 1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12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 34,700 股,回购价格为 9.1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一致。 三、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届满;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届满。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 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条件。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 2020 年净 公司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以 2017 年业绩 资产收益率 11.42%, 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上述 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 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 2020 位值 9.75%,达到了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5%。 业绩考核要求; 注: (2)以 2017 年业绩 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 为 基 数 , 公 司 2020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是以扣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52.80%,高于对标企 依据。 业 75 分位值 39.93%, 2、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 wind 行业、申万行业、证监 达 到 了 业 绩 考 核 要 会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东方中科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 求; 性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 (3)公司 2020 年主 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 入比重为 100%,高于 通过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 95%,达到了业绩考 露。 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的 综 合 考 评: 首 次 授 订稿)》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 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对象,除 2 名激励对 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象已离职外,剩余 30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 名激励对象中,有 27 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 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 A,在第二个解除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限售期可 100%解除 评价标准 A B C D 限售,有 2 名激励对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象 2020 年度个人绩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 效考核结果为 B,在 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80%解除限售,有 1 “不达标”。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 为 C,在第二个解除 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 限售期可 60%解除限 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售;预留授予的限制 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性股票激励对象,除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外,4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 度个 人 绩 效 考核结果均为 A,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100%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一)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3%。本次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30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3,375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1462%。 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 的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股) 量(股) (股) 郑大伟 总经理 62,140 20,506 21,128 副总经理、财务 郑鹏 43,160 14,243 14,674 总监 陈义钢 副总经理 38,220 12,613 12,994 吴旭 副总经理 32,890 10,854 11,182 副总经理、董事 常虹 47,580 15,701 16,178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 498,030 159,458 169,329 员(25 人) 合计(30 人) 722,020 233,375 245,485 (二)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本次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217%。具 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 职务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中层管理人员、 主要骨干人员(4 69,400 34,700 34,700 人) 合计(4 人) 69,400 34,700 34,700 注: 1、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完成向 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日期: 2018 年 12 月 26 日。 2、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 首次授予的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756,600 股。 3、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完成向 6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04,100 股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日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 4、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2 名激励对象 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完成对前述 2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4,58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此, 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人,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33,375 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 数量 245,485 股。 5、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励对象 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完成对前述 2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4,7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此,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4,700 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数量 34,700 股。 6、激励对象郑大伟先生、郑鹏先生、陈义钢先生、吴旭先生、常 虹先生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 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 34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部分 30 名,预留授予部分 4 名)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 等的相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 均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 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 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2018 年激 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233,375 股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及 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4,700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经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34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审议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 30 名激励对象获授 的 233,375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 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4,700 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 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解锁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 序,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 通安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 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