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1-11-20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7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
中科”) 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 号文)的核准,公司采用
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624,309 股,募集资金
总额 599,999,991.4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8,651,287.06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348,704.42 元。上述资金
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
验字(2021)第 110C00073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将募
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内,并与监管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情况
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中介费用
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主要用
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费用 4,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56,000
合计 60,000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中介费用。根据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
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110C017707 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 9,458,546.31
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9,458,546.31 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预先支付的
中介费用 。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及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9,458,546.31 置 换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支 付 的 中 介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9,458,546.31 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
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
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
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认为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1年11月1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
费用的实际情况。
5、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中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
问对东方中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无异议。
五、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
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
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