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07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0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
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6日;
①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6
日9:15至2022年1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
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8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6 人,
合计持有股份 126,905,3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18,179,769 股的
39.8848%。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74,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18,179,769 股的 0.840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6,661,7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36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40,243,58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4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4,905,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98.4242%;反对 1,999,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5,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76%;反对 1,999,7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76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2、审议《关于调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4,904,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98.4233%;反对 2,000,9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7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3,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27%;反对 2,000,9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8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3、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4,904,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98.4232%;反对 2,001,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7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3,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90%;反对 2,001,0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8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