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29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东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
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
工作,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
审计责任与义务。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
的 2021 年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
所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当期市场公允价格签订
相关协议或合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此项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子公司东科保理与公司关联企业发生的该关联交易,没有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
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