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3-29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11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购数量: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78 股;
    2、回购价格: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 10.9362 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 318,173,891 股,
注册资本将减少至 318,173,891 股。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
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878 股,回购价格为 10.9362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 318,173,891 股,注
册资本将减少至 318,173,891 股。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披露
了上述事项。
    2、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科资发股字〔2018〕81 号)。
    3、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
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
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 14.40 元/股,
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8、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为 756,600 股,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1.0462 元/股;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1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 9.17 元/股,授予股
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1.0462 元/股。上述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购注销。
    1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0.9962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0.996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
购注销。
    12、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上市流通。
    1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12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 34,700 股,回购价格为 9.1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14、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34 人,其中 3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数量为 233,375 股;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数量为 34,700 股。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 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上市流通,30 名激励对象获
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市流通。
    15、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为 10.9362 元/股,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调整为 9.06 元/股;同意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导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合计 4,893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10.936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其中《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于 2022 年 1 月 6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尚未实施。
    16、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878 股,回购价格为 10.9362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裁员而离职,或者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
务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有权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进行了公
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878 股。本次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0.7769%,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18%。
    3、回购注销价格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授予价格为 14.40 元/股,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21,103,18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发布了 2018 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6 月 10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9 年 6 月 11 日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57,538,236.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0 年 6 月 30 日,公
司发布了 2019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7 月 7 日。
    2021年4月26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9,463,1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含税)现金。2021年6月1日,公司发布了
202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确定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7日。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
   定,应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0.9362 元/股。
        4、回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
   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 64,282.98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更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减(+,-)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178,134,235    55.99%     -5,878      178,128,357     55.98%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7,802,807     2.45%                   7,802,807      2.45%

 首发后限售股         167,881,850    52.76%                 167,881,850     52.76%

股权激励限售股         2,449,578     0.77%      -5,878       2,443,700      0.77%

二、无限售条件
                      140,045,534    44.01%                 140,045,534     44.02%
流通股

三、总股本            318,179,769   100.00%     -5,878      318,173,891    100.00%

      注:上述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处理,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
   尾数不符的情况。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中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878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将此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上述激励
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有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878 股。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中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
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18 年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依据、回购价格和数量符合
《2018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
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