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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2-07-1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
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此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行权/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20 年
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四、关于调整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事项,是产业投
资基金基于调整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和优化股权比例考虑,公司本次增
加投资额,有利于谋求更多的投资机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该
事项将进一步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及
时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有效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培育新的
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