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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9-09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4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北
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
第 349 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
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2 年 9 月 2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称,你
公司与灵汐科技合作开发生产国产化类脑智能感知平台,应用于城市
治理、智慧安防、智能制造等场景。该产品目前处于市场拓展阶段,
尚未达到披露标准。你公司当日股价涨停。
    2022 年 8 月 6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预披露公告》称,你公司董事、总经理郑大伟、副总经理吴旭、副总
经理陈义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鹏计划自 2022 年 8 月 26 日后六
个月内减持你公司股票。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具体说明与灵汐科技合作的业务开展模式、具体合作领域、
产品类型、产品名称、生产规模及销售情况,并说明上述业务对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与北京灵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灵汐
科技”)在北京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重点合作方向如下:
    基于灵汐科技在类脑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的芯片及相关产品的
技术研发能力和东方中科在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代表的科研市场
的科技服务能力,共同举办市场活动拓展市场,合作研制、开发针对
各类基于物联网传感器的大数据应用场景的国产化类脑服务器、仿真
测试平台,通过销售、租赁、系统集成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人工智能应
用整体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约定,公司与灵汐科技的业务合作领域主要为科研院所
和高校研发市场;所涉及的产品主要为:类脑芯片、模组和板卡。具
体参见下表:

     产品类别             产品型号               产品描述
       芯片                KA200                边缘端芯片
       模组                HM100                嵌入式模组
       板卡                HE200               单芯片开发板
       板卡                HP100                单芯片板卡
       板卡                HP201              2 芯片 PCIe 板卡
       板卡                HP300              3 芯片 PCIe 板卡

    公司与灵汐科技开展的业务合作模式包括:
    代理销售灵汐科技的产品。该业务已经形成部分销售意向和订
      单(具体参见下表),但由于公司开展该业务时间尚短,且供
      货和验收周期较长,目前尚未形成业务收入。
                (预计)合同 (预计)合同
   客户名称                                      产品类别        用途
                金额(万元)    签署日期
  高校 A                 1.38     已签      芯片                 科研
  高校 B                 9.60     已签      模组                 教学
  研究所 A            250.00 2022 年 12 月 芯片、板卡            科研
  研究所 B              24.00 2022 年 12 月 模组                 科研
  研究所 C            100.00 2023 年 4 月 模组                   科研
  公司 A              500.00 2023 年 4 月 芯片、模组、板卡       科研
  研究所 D            500.00 2023 年 4 月 芯片、模组、板卡       科研
    研发生产集成了灵汐科技产品的“类脑智能目标感知平台”系
         统(ZK-BLIR400),用于搭建客户进行类脑研究的仿真环境。
         该业务尚处于系统研发阶段,未形成产品,也没有销售。
    上述两类合作业务目前未形成业务收入,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并无影响。
    2.结合问题 1,说明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的相关回复是否审
慎、客观,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或宣传、广告类表述,是否存在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官网(www.jicheng.net.cn)发
布了与灵汐科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信息。此后在互动易问答中,
投资者多次关注到公司与灵汐的合作,分别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2022 年 7 月 21 日、2022 年 8 月 26 日及 2022 年
9 月 2 日询问了相关问题,公司按照与相关公司合作范围和信息披露
规则进行了回答,并对公司业务未涉及部分进行了明确否认。
    结合《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及合作进展情况,公司互动易回复符
合审慎、客观原则,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宣传、广告类表述或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3.请核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一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
况,上述人员未来 3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报备交易明细和自查
报告。
    公司回复:
    基于已披露的减持相关公告、自查及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上述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近一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未来 3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
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预披露公告》(2022-041),公司董事、总经理郑大伟先生,副总经理
吴旭先生,副总经理陈义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鹏先生分别
计划自 2022 年 8 月 26 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8,000 股、36,000 股、51,800 股、30,000 股。
    (1)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吴旭先生出具的相关告知函,
获悉其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且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
毕,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减
持数量过半暨实施完成的公告》(2022-047),吴旭先生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减持公司股份 35,954 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2)经自查及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除副总经理陈义钢先生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减持公司股份 12,900 股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一个月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确认,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其余高级管理人在未来
三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三个月上述
人员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未来三个月如有其他减持计划,公司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股票交易规则,并持续督促已披露
的减持计划的人员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4.说明你公司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回复投资
者咨询等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介绍公司业务
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原则的情
形。
    公司回复:
    经核查,公司近期接待投资者调研严格遵守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交流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披露相
关信息的情形。公司对参与调研活动的人员进行了登记,并按照相关
规定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了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公开披露,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原
则的情形。
    5.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处
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针对相关事项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核实,并认真
自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
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
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