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激励计
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
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