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12-21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6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230,87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75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2018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披露
了上述事项。
2、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中
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
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科资发股字〔2018〕81 号)。
3、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 14.40 元/股,
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8、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为 756,600 股,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1.0462 元/股;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1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 9.17 元/股,授予股
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1.0462 元/股。上述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购注销。
1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0.9962 元
/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0.9962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购
注销。
12、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上市流通。
1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12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 34,700 股,回购价格为 9.1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14、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
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上市流通。
15、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
整为 10.9362 元/股,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为 9.06 元/股;同意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导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合计 4,893 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 10.9362 元/股。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 2022 年 1 月 6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目前尚未实施。
16、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
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878 股,回购价格
为 10.9362 元/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目前尚未实施。
17、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
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
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
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条件。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 2021 年净
公司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以 2017 年业绩 资产收益率 19.49%,
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上述 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
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 2021 位值 138%,达到了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5%。 绩考核要求;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 (2)以 2017 年业绩
净资产收益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是以扣除股份支付 为基数,公司 2021 年
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 wind 行业、申万行业、证监会行业
149.90%,高于对标企
划分标准,选取与东方中科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
业 75 分位值 63%,达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
到了业绩考核要求;
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
(3)公司 2021 年主
换样本。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通过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入比重为 100%,高于
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95%,达到了业绩考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的综合考评:27 名激
订稿)》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 励对象 2021 年度个
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A,在第三个解除限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 售期可 100%解除限
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 售 ; 1 名 激 励 对 象
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核结果为 B,在第三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解除限售期可 8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解除限售; 名激励对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 象 2021 年度个人绩
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效考核结果为 D,在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
“不达标”。 可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
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
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4%。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28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230,873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755%。具体
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股) 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郑大伟 总经理 62,140 21,128 0
郑鹏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3,160 14,674 0
陈义钢 副总经理 38,220 12,994 0
吴旭 副总经理 32,890 11,182 0
常虹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7,580 16,178 0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
498,030 154,717 14,612
(23 人)
合计(28 人) 722,020 230,873 14,612
注:
1、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完成向 32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日期:2018 年 12 月 26
日。
2、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首次授予
的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756,600 股。
3、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2 名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完成对 2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
有的合计 34,58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拟对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
期尚未解锁的 5,87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有 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 80%解除限售;有 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可解除限售。因此,本
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30,873 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数量为 14,612 股(拟
注销)。
4、激励对象郑大伟先生、郑鹏先生、陈义钢先生、吴旭先生、常虹先生为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
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
售的 28 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其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公司
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等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经核
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28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解除限售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
28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230,873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
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解锁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
序,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届满,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
次解锁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