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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关于万里红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3-01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里红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业绩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

里红 2022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
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锦程”)等 20 名股东购

买其持有的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78.33%股
权,因万里红未能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前述交易对方须按照约
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拟根据约定回购交易对方 2022 年度应补偿股

份并依法注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载明,相关简称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
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 号),

核准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20 名股东发行 130,922,004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 78.33%股权并募集配
套资金不超过 6 亿元。上述股份已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上市。
    二、业绩承诺情况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本公司股东万里锦程等 20 名股东对万
里红 2022 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和《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及后续实际情况,业绩承诺
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承诺期的确定
    交易对方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
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

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
珠海众诚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
    万里锦程、赵国、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及孙文兵业绩承诺股

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 100%;杭州明颉、刘达、
张林林、余良兵业绩承诺股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

的 61.60%;珠海众泰、珠海众泓、金泰富、精确智芯、格力创投、大
横琴创新、泰和成长、国丰鼎嘉、西藏腾云、珠海众诚业绩承诺股份
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 30.80%。

    业绩承诺期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
如根据实际交割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需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

的,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经
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否则业绩承诺

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
净利润数为:

         承诺期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承诺净利润(万元)       7,100    21,000      31,000      39,100

       (二)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确定的原则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均应聘请经中国
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三、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万里红 2022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3)

第 110C009788 号。经审计的万里红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1,406.22 万元,与业绩承诺差异-42,406.22 万
元。

       产生差异的原因:
       1、报告期内受多种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对生产经营影响巨大,

项目招标、实施、交付及验收等环节均有所延迟,从而导致销售收入
和毛利实现情况不及预期;
       2、为进一步完善自有产品体系,加速行业市场布局,公司持续

加大研发和销售投入。
       基于以上因素影响,万里红本年度收入增速和毛利增长未达到业

绩承诺预期。
       万里红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0.71 亿元、

2.1 亿元和 3.1 亿元,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为 5.91 亿元;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万里红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为 73,113,520.62 元、
111,642,453.93 元 和 -114,062,191.72 元 , 三 年 累 积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70,693,782.83 元,完成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11.96%,未达到三年
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80%,触发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公司股份

进行补偿,公司以 1 元的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四、 业绩补偿方案
       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
超过该两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80%,则第二年不触发补偿程序;如目
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

过该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80%,则第三年不触发补偿程序;如目标
公司业绩承诺期四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四年累积承诺净
利润的 100%的,则第四年不触发补偿程序。除前述情形外,均应补

偿。
       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优先以补偿股份的方式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业绩承诺股份数量;股份不足以完全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

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

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则舍去小数并向上取整数。
       业绩承诺方各方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各方所持

业绩承诺股份的对价总额。业绩承诺方各方应按照其各自业绩承诺股
份数占本次交易全部业绩承诺股份数的比例承担协议项下的补偿责
任。具体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业
绩承诺方各自业绩承诺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数量)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经四
舍五入后精确至个位数。
    触发业绩补偿程序时,业绩承诺方各方按上述公式进行补偿,无
先后顺序,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与业绩承诺方
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正向差额由万里锦程补齐。

    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
业绩承诺股份时,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应扣除业
绩承诺方各自当期已补偿的股份数量。

    各方一致同意,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分配股票股利等除权事项的,则前述当期股份补偿数量应做相应调

整,即:当期股份补偿数量(调整后)=当期股份补偿数量(调整前)
×(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交易

对方所持业绩承诺股份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股份补偿数量所对应
之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

    综上,因万里红业绩承诺期 2020、2021 和 2022 年累积实际净利
润未达到该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80%,2022 年触发补偿程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承诺期限
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

金 额 = ( 5.91 亿 元 - 70,693,782.83 元 ) ÷9.82 亿 元 ×22.76 元 / 股
×130,922,004 股-292,043,263.95 元= 1,286,776,046.66 元。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22.76 元/股,故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当 期 应 补 偿 金 额 / 本 次 股 份 的 发 行 价 格 =1,286,776,046.66÷22.76 =
56,536,734 股(已舍去小数并向上取整)。

     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
内确定业绩承诺方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并通知业绩承诺方,并要求业
绩承诺方全力配合公司,积极履行承诺。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业绩承诺方股
份回购及注销相关事宜。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 2 个月

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
     如上述股份注销由于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得相关债
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业绩承诺方或上

市公司方应于股份注销确定无法实施后 1 个月内将当期应补偿的股
份赠送给其他股份持有者。股份赠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单一其他股份持有者取得的补偿股份=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单一其他股份持有者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其他股份持有者
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

     若按比例进行前述股份补偿时,其他股份持有者能够取得的补偿
股份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形,上市公司可以要求业绩承诺方对其他股份

持有者持有的不足 1 股的部分乘以本次发行价格,用现金进行补偿,
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进行
处理。

     按前述公示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数量小于零的,
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予冲回。

     五、预计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              本次变更后
    股份性质                                 动增减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一 、限售条件流
                  109,192,605    35.70%    -56,536,734    52,655,871    21.12%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6,044,932     1.98%                    6,044,932      2.42%

 首发后限售股     101,595,453    33.22%    -56,536,734    45,058,719    18.07%

股权激励限售股     1,552,220     0.51%                    1,552,220      0.62%

二 、无限售条件
                  196,653,697    64.30%                  196,653,697    78.88%
流通股

三、总股本        305,846,302   100.00%    -56,536,734   249,309,568    100.00%

注:上述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处理,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尾数不
符的情况。


       六、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万里红 2022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参加表决的与交易对方
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七、风险提示
       如业绩承诺方需补偿的股票部分存在已对外出售、无法回购注销
等情形,公司业绩补偿款将存在无法按期收回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

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业绩承诺方切实履行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并将根据进展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同时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八、致歉声明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王戈先生、总经理郑大伟先生对于万里红
2022 年度未能达成业绩承诺目标深感遗憾,在此郑重向广大投资者
诚挚道歉,并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万里红的管控,督促其落实各

项经营举措,力争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万里锦程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20 名股东对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