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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3-3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医药”)子公司北京
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北京易明康元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康元”)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
两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 和 15F,15A
建筑面积 104.63 平方米,15F 建筑面积 173.79 平方米,共计 278.42 平方米,
作为易明海众和易明康元的办公经营场所(易明海众租赁 15A、易明康元租赁
15F),租赁期限为六个月,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上述
房产租赁价格按该地段的市场价格确定。
    周战先生是公司的股东、董事及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10.1.5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战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易明康元、易明海众因业务需要和关联方周战签订房租
合同事项于招股书披露后,距本次拟签合同前,子公司与关联方周战续签两次房
租合同,由于未达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联
交易的审议额度,所以,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累计
计算的原则,本次签订合同后,合同金额累计计算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公司在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的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之前,已将该议案提交我们审阅。作为独立董事,我
们对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进行了事前审查,交易遵守公平合理、市
价交易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需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
限及程序进行决策,关联方周战先生需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向关
联方周战先生续租房产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