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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4-10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7-01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624 号),西藏易明西雅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74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742.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560.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182.58 万元。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116506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
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均符合《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由于本公司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是
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制药”),董事会决定
根据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进展情况,与维奥制药签署
借款协议,借款金额 170,545,800.00 元,借款期限两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
算,资金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批到位。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以提前
偿还。详情请见 2017 年 3 月 30 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维奥制药会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西证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于 2017 年 4 月 6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签署日,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300000548811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维奥制药已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监管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0,545,800.00 元。上述监管资金仅用于维奥制药
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由公司按维奥制药工程进度分批划付。
    2、公司、维奥制药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维奥制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应当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维奥制药和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维奥制药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维奥制药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伟才、郭晓光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维奥制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维奥制药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公司和华西证券。
    6、维奥制药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维奥制药有权
或华西证券可以要求公司、维奥制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维奥制药、开户银行、华西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维奥制药、华西证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