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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17-12-06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7-05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 22,365,95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79%)的股东西藏

 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金天马”)计划在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897,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持有股份 22,365,95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7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资金安排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 1,89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若此减

 持期间公司另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

 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及比例: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华金天马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

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医药所有。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易明药业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易明药业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后 6 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

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企业在减持公司 A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

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

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华金天马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