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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223 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明医药”)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易明医药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易明医药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 年 4 月 18 日,易明医药董事会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

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102 室召开。

    易明医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 午 13:00 至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易明医药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明医药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易明医药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易明医药董事会。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971,952 股,占易明医药股本总额的 43.2068%。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7,610,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3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4,361,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7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易明医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易明医药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3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四:《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九:《关于公司 2018 年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971,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朱 明




                                                  _________________
                                                          付立新




                                                 201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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