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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长期租
用董事周战先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的房产
用于日常办公。

    此外,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建设完善营销网络、扩充升级营销队伍,销售收
入的提高已初显成效,尤其在东北和华北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比增长快、
市场潜力大。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北方市场现有员工的稳定性并吸引到更好的人才,从而进一步增强北
方市场的竞争力,充分挖掘北方市场更大的潜力,拟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
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

    周战先生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的两处房产地
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

    为满足易明海众及公司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日常经营办公需求,减少经常性
关联交易,经协商,公司拟向周战先生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
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两处房产,分别作为易明海众及公司营销中心北京
办事处办公经营场所。

    周战先生系公司股东、董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8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
                                   1
周战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在
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周战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因此周战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购买房产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如下:

                                                               面积   评估价值
序号                 位置                     房产证书编号
                                                             (m2)   (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   京房权证海私移字
 1                                                           104.63    524.06
               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         第 0050804 号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   京房权证海私移字
 2                                                           173.79    852.75
               大厦 C 座 4 单元 15F         第 0050790 号

           权属说明:周战先生为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标的目前不存在涉及
       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仁达个估字第 201801107021631”
和“仁达个估字第 201801107021632 号”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11 月 2 日为评估
基准日,选用比较法、成本法,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面积 104.63 平米,价值总价为 524.06 万元;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甲 48 号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F,面积 173.79 平米,价值总价为 852.75 万
元。
       本次转让作价是在参考上述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在自愿、公平、公
允的原则下,充分协商确定该等房产的交易价格为:15A 的购买价格为 524.06
万元,15F 的购买价格为 852.75 万元,两套房产的交易价格共计 1,376.81 万元,
应由买卖双方承担的税费各自申报缴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
   出卖人:周战

   买受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及价款: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的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15F。 15A 的面
积为 104.63 平米,成交价格为 524.06 万元;15F 的面积为 173.79 平米,成交价
格为 852.75 万元。
    2、支付安排:
    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于 2018 年 11 月 25 日前向出
卖人支付。
    3、交付安排: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支付完房款的第 2 个工作日前将该房屋
交付给买受人。
    4、协议生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房产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及债权债务转让等事宜。本次
交易完成后,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易明海众系为北方客户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以及售后服务的子公司,长
期租用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 商业房产用于其办公之用。易明海众拥有自主独立产权的办公场所有利于稳
定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基于此需求,拟购买海
淀区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 的房产做为易明海众的办公场所。
    2、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建设完善营销网络、扩充升级营销队伍,销售收入
的提高已初显成效,尤其在东北和华北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比增长快、市
场潜力大。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北方市场现有员工的稳定性并吸引到更好的人才,从而进一步增强北方
市场的竞争力,充分挖掘北方市场更大的潜力,拟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
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盈都大厦的房产
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
                                    3
周边商业发达,在此办公能够更好地展示公司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适合作为
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场所。综合以上考虑,公司购买海淀区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F 的房产做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场所。
    3、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以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为依据,与周战先生协商后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
理产生不利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上述事项外,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周战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拟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我们认
为:公司提交的本次会议材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资料齐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
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独立意见:公司为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独立办公需要,并加强和完善北方
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公司购买公司董事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甲 48 号的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15F 两套商业房产作为易明海众的办公场所
和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使用。该房产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
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周边商业发达,能够更好地展示公司形象、
扩大品牌影响力,适合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场所。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4
    十、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周战先生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交易定价以当地市场成
交价为基础,并经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未显失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
司其它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易明医药本次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1”
   和“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2号”评估报告书。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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