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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独立办公需要,并加强和完善北方市场营销网
络建设,公司购买公司董事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的
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15F 两套商业房产作为易明海众的办公场所和营销中
心北京办事处使用。该房产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
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周边商业发达,能够更好地展示公司形象、扩大品
牌影响力,适合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场所。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用二级
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川【2016】彭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2687
号)做抵押,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
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

    三、关于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向中国银行拉萨市金珠西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以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及资金运转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